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2條 法規: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2條 政府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各資產管理機關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之限制。前項資產管理機關,指依國有財產法規定之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