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5條 法規: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5條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除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抵稅不動產外,由資產管理機關無償提供使用。前項公共設施,指軌道路線、橋梁、隧道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渠、邊坡(擋土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第一項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由交通部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