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4條 交通部依前條興辦鐵路建設,得以作價投資或贈與方式提供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動產、不動產、權利等資產。前項資產由其資產管理機關依前條核定之計畫,點交及移轉予臺鐵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