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3條 法規: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3條 臺鐵公司業務範圍如下:一、經營鐵路客貨運輸。二、辦理鐵路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相關附屬事業。三、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之業務。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業務。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臺鐵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