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