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7條 法規: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7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具有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者,其尚未支付之員工舊制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