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6條 法規: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6條 原機構現職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臺鐵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臺鐵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