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3條 航空站依航線種類、客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為達管理及經濟目的,得由航空站視業務需要設置輔助站,並報由交通部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