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4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得置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