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依航線種類、客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為達管理及經濟目的,得由航空站視業務需要設置輔助站,並報由交通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