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4條 法規: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輸配電業為辦理電力交易平台設立及營運事宜,應於組織內部設具獨立性之電力交易單位。前項電力交易單位應具備市場發展、市場管理、業務營運、交易結算及資訊系統等業務功能。第一項電力交易單位之組織架構、管理階層、人員培訓、專家諮詢機制等事項之具體計畫,輸配電業應於本規則施行後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