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1條 法規: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輸配電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緊急事件時,得視實際狀況暫時停止交易之進行,並應立即對外公告之。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對外公告時,應即向電業管制機關通報,並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提出處置規劃。第一項事件結束後三十日內,輸配電業應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該事件影響及處置情形之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