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探勘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二、自有資金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但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