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重建或其補助之辦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所屬機關、法人、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