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共用水優待辦法 第2條 法規:市政公共用水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所列之用水。前項市政公共用水,由用戶按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所定方式向自來水事業申請用水優待;市政公共用水屬防疫用水者,用戶應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日起至解散後三十日之期間內提出申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市政公共用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