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8條 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及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避免洩漏之必要保護措施。業者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