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補助,應由受創地區鄉(鎮、市)公所提出受創市場設施復原需求計畫之提案,經花蓮縣政府初審通過後,由花蓮縣政府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核定後,由受創地區鄉(鎮、市)公所執行。
前項需求計畫書中設施之工程費、工程管理費及各項設計監造費,應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建築工程造價標準、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