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9條 法規: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補助款項之一部或全部: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二、未依申請內容執行。三、未依第七條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補助。五、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