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前條辦理補助受創市場設施復原,每處市場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設施復原項目如下:
一、安全設施:機電設備、監視系統、消防系統、電力線路、無障礙設施、鐵捲門。
二、衛生設施:給水、排水、廁所設施、油水分離、汙水管線。
三、基本設施:通風、採光、照明、攤位設施更新。
前項補助申請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並於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