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3條 法規: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整治項目,本部得補助行政院公告之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受創地區(以下簡稱受創地區)之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受創市場)設施復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