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責機關備置之商標代理人名簿,應載明下列事項,對外公開之,並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一、姓名、出生年、登錄字號。
二、執行業務之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三、登錄及再登錄之日期及文號。
四、註銷登錄及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之處分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