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廢止其登錄:
一、登錄期間有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三、未達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在職訓練時數,經商標專責機關依第十條第三項為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屆滿,仍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