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6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廢止其登錄:一、登錄期間有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二、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三、未達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在職訓練時數,經商標專責機關依第十條第三項為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屆滿,仍未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