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0條 商標代理人經撤銷或廢止登錄確定者,自公告日後不得充任商標代理人及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前項經撤銷或廢止登錄者,除因申請登錄時或登錄期間有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得於原因消滅後申請登錄外,於撤銷或廢止公告日後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