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9條 商標代理人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確定者,於公告停止執行業務之期間內,不得充任商標代理人及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屆滿後,得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執行業務,經審查核准者,應登載其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