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確定者,於公告停止執行業務之期間內,不得充任商標代理人及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代理人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屆滿後,得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執行業務,經審查核准者,應登載其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於商標代理人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