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商標代理人,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商標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商標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商標案件。
四、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案件。
商標代理人於同一爭議案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或同時受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之委任。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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