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0條 商標代理人完成登錄後,應自完成登錄之次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完成前條規定之在職訓練時數。商標專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商標代理人最低在職訓練時數之查核。商標代理人未達前條第一項最低在職訓練時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