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範圍,以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六款規定之情形者為限。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前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遷出園區事業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