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十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六款規定之情形者為限。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前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遷出園區事業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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