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8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六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第18條 建物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除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未與園管局完成協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