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六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第16條 園管局於接獲前條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