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7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六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第17條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園管局得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協商紀錄。前項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建物所有權人自作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並按季作成執行進度表送園管局,園管局得隨時輔導或進行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