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前條規定辦理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補助之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合作社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未辦理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部公告之條件。
前項所定產業設施及生財器具補助,每廠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第一項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補助項目、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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