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2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