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推動人才訓練及技術應用之措施,得結合專業技術法人機構及大專校院於科技領域之研發與教學資源,建置示範應用場域及實作訓練機制。
前項措施之訓練對象、所需場域、設施、課程類別、報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