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貸事業及承貸金融機構辦理第四條規定之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應盡義務如下:
一、本部、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中企署)、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金融機構得隨時派員前往獲貸事業瞭解貸款運用情形,獲貸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信用保證、貸款利息減免或其他相關資料,本部、中企署與信保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前述資料之保存及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