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22條 法規: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22條 無人載具業者最近三年因違反國家安全、環境保護、勞工、資通安全或飛航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依前開規定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依前項規定應停止及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無人載具業者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