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
一、提出第一期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
二、無人載具安全融入空域、水域及陸域管理體系之規劃。
三、測試場域、測試走廊及示範區之劃設。
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可信任供應鏈分級認證制度之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