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經認證、來源不實、屬高風險來源或受高風險來源實質控制之關鍵零組件、軟體、韌體、系統或服務,而取得本條例所定獎勵、補助、投資、融資、信用保證或參與政府採購資格者,除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外,應追繳已領取之款項,並處已領取之款項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
於資格審查、認證、採購、履約、驗收、補助、獎勵、投資、融資或信用保證程序中提供虛偽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採購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依法所為之查核、檢測、抽驗或複驗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三項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19條
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