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5條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檢附之文件,其認購價格未低於票面金額者,由本部逕予審查;認購價格低於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者,本部應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本部就第三條之申請案認有相關事項需釐清者,得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前二項審查會議,本部得邀請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與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