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其檢附之申請資料有所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本部應一次通知補正;公司應於本部通知補正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