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書圖文件製作費用,應依所列書圖核准、核定或備查之年限及規劃作業期程等,就已發生之損失,按比例予以補償。
依第二條規定申請之損失補償項目為固定資產者,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規定計算折舊後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