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1條 法規: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條 本標準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