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8條 法規: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8條 說明會應於礦業申請地或礦業用地申請使用土地所在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村(里)辦公室,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處所或方式召開。到場人數超過前項召開地點之可容納人數時,得請到場人員推派代表進入會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