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15條 法規: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說明會後三十日內將說明會紀錄,併同公開展覽期間民眾、團體及機關提出之書面意見,彙送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指定網站。與會人員對說明會紀錄有異議者,得於說明會紀錄公布後三十日內向申請人提出。申請人認異議有理由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無理由者,應記明其異議,併函復其處理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