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2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