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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第5條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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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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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
第3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4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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