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各機構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各機構自行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