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4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一、區域地質組,分四科辦事。二、應用地質組,分四科辦事。三、資源地質組,分四科辦事。四、礦務行政組,分四科辦事。五、礦場保安組,分五科辦事。六、土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