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母法 第20條 被揭弊者行使法定權利而得知揭弊者身分時,應認揭弊者身分對被揭弊者已無保密之必要。揭弊者如已透過書面、媒體、網路、公開活動或其他方式對外公開或使公眾可得而知其身分者,應認揭弊者身分對被揭弊者或他人已無保密之必要。揭弊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放棄保密措施者,受理揭弊機關應留存相關文書或電磁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