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處理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
法官及檢察官依法查詢通訊使用者資料者,得減收或免收調取費用。
執行調取機關如已付費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所併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調取費用。